綜所稅

2017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 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 88,000 元。

■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 132,000 元。

身份 資格
子女 1. 未滿20歲。
2. 已滿20歲仍在校就學。
3. 身心障礙。
4. 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1. 年滿60歲者。
2. 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同胞兄弟姊妹

1. 未滿20歲者。
2.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
3. 身心障礙。
4. 無謀生能力。

其他親屬或家屬

1. 未滿20歲。
2.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
3. 身心障礙。
4. 無謀生能力。

 

 

   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扣除 90,000 元。

■ 有配偶者扣除 180,000 元。

項目 適用範圍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 90,000元
標準扣除額 夫妻合併申報者 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列舉扣除額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 人身保險費 24,000元 / 人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元 / 戶
列舉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元 / 戶
列舉扣除額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列舉扣除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列舉扣除額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 128,000 元。

項目 扣除額 條件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000元 / 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元 / 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28,000元 / 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元 / 人。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000元 / 人。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0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 128,000 元。

 

   課稅級距及累進稅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1 0 ~ 540,000  X 5% -0
2 540,001 ~ 1,210,000  X 12%  -37,800
3 1,210,001 ~ 2,420,000   X 20% -134,600
4 2,420,001 ~ 4,530,000  X 30% -376,600
5 4,530,001 ~10,310,000  X 40% -829,600
6 10,310,001 以上  X45% -1,3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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